中国专利诉讼案例简介(续上一期)

二、专利侵权诉讼—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

1. 背景简介
对于一般的专利侵权案件,专利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司法解释都有比较详细的规定,而且,最高人民法院每年发布的《知识产权案件年度报告》以及中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都会记载大量的侵权案件。
其中,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属于新兴的专利侵权诉讼类型,是对被控侵权人实施的某一行为是否构成对他人依法享有的专利权的侵犯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一种确认请求。该类诉讼是近年来我国专利审判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该类案件能否作为一个独立诉讼予以受理,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曾认为,确认不侵权仅是对于侵权指控的抗辩,应依附于侵权之诉,不能独立成诉。但是,由近年来的司法实践特别是最高人民法院针对个别案件的批复可以看到,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并非仅是针对侵权指控的抗辩和需要依附于侵权之诉,而是存在着独立的诉的利益,能够独立成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9年)(以下简称“法释2009”)第十八条是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的主要法理依据,其规定为:权利人向他人发出侵犯专利权的警告,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经书面催告权利人行使诉权,自权利人收到该书面催告之日起一个月内或者自书面催告发出之日起二个月内,权利人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其行为不侵犯专利权的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此外,《民事案件案由规定》(2008年)中明确将确认不侵犯专利权纠纷作为受理的案件类型。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一方面可以使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侵权的法律关系尽快确定,另一方面可以作为一种机制促使权利人正当行使权利,防止权利滥用。
2. 典型案例
【(2013)皖民三终字第00084号】
2.1 简单案由
马格纳福斯公司授权许可麦格纳公司在世界范围内商业性使用其专利权,该许可为独占性许可。麦格纳公司有权但无义务对侵权或盗用行为采取诉讼。
2012年11月5日,麦格纳公司代理人向鑫曜公司发送律师函,发出侵犯其专利权的警告。
后鑫曜公司通过电子邮件向麦格纳公司及其代理人回函催促麦格纳公司行使诉权,但在合理的期限内,麦格纳公司未撤回警告亦未提起诉讼。
鉴于此,鑫曜公司于2013年3月20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请求确认不侵害马格纳福斯公司独占许可麦格纳公司的涉案专利权的诉讼。
2.2 裁判
2.2.1 一审判决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确认不侵权之诉,是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对一定的权利或某种法律关系是否存在,给予裁决的一类诉讼类型,从而结束鑫曜公司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确认不侵犯专利权诉讼属于民事侵权类诉讼。
鑫曜公司在其永磁调速器产品上所采用的技术方案,是涉案“可调节磁耦合器”发明专利权人马格纳福斯公司在当初专利申请过程中放弃的技术方案,根据“禁止反悔原则”,如果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在当初专利申请过程中放弃的技术方案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法院将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鑫曜公司制造、销售的永磁调速器产品不侵犯麦格纳公司的专利使用权。
宣判后,麦格纳公司不服原审法院的上述民事判决,向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2.2 二审终审判决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
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类诉讼,依法应由原告向人民法院提交涉案产品的样品,并由人民法院对该样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进行比对。
鑫曜公司制售的涉案永磁调速器产品结构采用了马格纳福斯公司在当初专利申请过程中放弃的技术方案,对于放弃的技术方案,不特定人可以无偿使用而不为法律所禁止。因此,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14年1月13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3 案例评析
本案是典型的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麦格纳公司发出警告函,鑫曜公司生产、销售必然会受到警告函的消极影响,导致鑫曜公司使用的专利是否侵犯麦格纳公司的专利权处于不确定状态,进而使其生产经营行为及企业声誉可能受到损害,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鑫曜公司当然拥有就麦格纳公司的警告行为提起确认不侵权诉讼的权利。通过法院的生效判决,结束了鑫曜公司与权利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不稳定状态。从而,防止了权利人滥用权利的行为。
3. 代理人建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以下简称“法释2001”)第五条和第六条关于侵权诉讼管辖的规定,因侵犯专利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院管辖。
如上所述,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类诉讼,关于诉讼管辖,应当适用法释2001的规定。
因此,双方当事人可以遵循上述规定,根据实际情况设计选择对自己有利的管辖法院。具体来说,对于被警告人或者利害关系人来说,其可能作为侵权诉讼的被告,因此,如果权利人在法释2009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期限内不撤回警告也不提起诉讼,则可以考虑向自己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犯专利权之诉。另一方面,对于权利人来说,建议在法释2009第十八条中规定的期限内尽早起诉,或者干脆不发警告函而直接起诉,以避免丧失选择管辖法院的主动权。
作者:化学生物部 王未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