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视综艺节目“中国好声音”引发版权争夺战,索赔额高达5.1亿元人民币。6月20日,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裁定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起诉,逾期不起诉的,将解除保全。
法院在审查是否应当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时,主要考虑了以下因素:(1)申请人是否是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唐德公司作为涉及Talpa公司相关知识产权的独占许可使用合同的被许可人,属于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的利害关系人;(2)申请人在本案中是否有胜诉可能性:灿星公司存在使用第G1098388号、第G1089326号注册商标及构成侵权的可能性;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行为存在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可能性;(3)是否具有紧迫性:如不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涉案行为,将可能对唐德公司的权益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害;(4)损害平衡性:若不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对唐德公司造成的损害大于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对其造成的损害;(5)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责令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停止涉案行为可能仅涉及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经济利益,没有证据证明将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6)申请人是否提供了相应的担保:唐德公司已提供1亿3千万元现金的担保。
(消息来源于:商业秘密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