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银龙近期典型案例介绍

1. 无效后行政起诉、上诉案
陕西银河消防科技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简称A公司)是中国西部一家大型消防科技装备企业,经过长期自主研发,2015年获得了发明专利ZL 201010277144.3。山东某公司(简称B公司)针对该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复审委)提出无效请求。

复审委经审查对该专利维持全部有效。B公司不服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行政诉讼。A公司委托北京银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简称北京银龙)进行应诉。北京银龙委派的诉讼代理人利用他们的诉讼经验、技术特长和专利知识,维护了该专利权,一审成功胜诉。B公司不服,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银龙委派的诉讼代理人除了从技术角度进行争辩外,进一步通过大量辅助证据,证明了该专利的专利产品获得了国家、省、部以及行业内的嘉奖,并且在实际救火作业中发挥了非常大的作用,获得了巨大的商业成功,进而从另一方面证明了该专利的创造性,维护了该专利权,二审成功胜诉。

2. 再审申请案

北京银龙受某日本行业内知名公司(简称C公司)的委托,就深圳某公司(简称D公司)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行政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再审申请进行应诉,北京银龙的诉讼代理人整理了几年来无效、一审行政诉讼、二审行政诉讼的资料,有针对性且完整地就发明专利的创造性进行了陈述,得到了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的认可,最终裁定驳回D公司的再审申请,有效地维护了专利权人C公司的合法权益。

3. 专利无效案

某中国大型国企(简称E企业)的发明专利被提起无效请求,委托北京银龙代理。北京银龙的代理人在争辩创造性时主张的理由包括:无效请求人提供的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所公开的内容与本案的技术方案存在实质性的区别特征,而现有技术中并未公开上述区别特征或给出相应的技术启示,且也不是本领域的公知常识,基于该区别特征,该技术方案具有有益的技术效果,具有创造性。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理决定维持专利权有效。

4. 无效宣告请求

北京银龙接受无效请求人委托,对两项专利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无效理由涉及专利法第26条第4款、专利法第2条第 3款、专利法第22条第2 款、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代理人提交了多套证据,用于充分证明涉案专利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专利复审委审查后作出决定,宣告两项专利权全部无效。

(法律部 丁文蕴 刘伟 胡影)